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湖南省证券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湖南省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

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

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

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

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履行社会责任;

(九)推动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十)组织开展湖南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会籍

第七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八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湖南省内设立机构,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在湖南省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分公司,有加入协会的愿望,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条  依法在湖南省内设立并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审议权、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入会、退会程序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

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如有)、法人营业执照(或

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

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代表担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相应职务。

第十六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协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确定候选名单,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协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提名。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六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会员理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 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 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 支持协会工作;
  • 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理事;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八)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视频或通讯方式召开。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协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确定候选名单,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

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

(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既可采用现场

方式,也可采用视频或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和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为专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由协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具体负责协会日常管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提请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审议行业自律规则、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交理事会决定;

  • 审议协会重大事项;

(五)审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七)提请理事会聘任秘书长;

(八)提请罢免理事、监事资格;

(九)审议并决定会员资格;

(十)提名增补或更换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人选;聘任副秘书长;

(十一)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任各

专业委员会委员;

(十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十三)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协会签署相关文件;

(三)提请会长办公会聘任副秘书长;

(四)聘任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节  任职条件

第四十三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会员理事、监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二)具有良好的证券金融实践经验;

(三)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证券相关工作经历5年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理事或监事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到会的,或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罢免其理事、监事资格。

第六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单位的专家组成。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通过后,再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湖南证券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在湖南省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分公司,有加入协会的愿望,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五条  依法在湖南省内设立并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注册,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如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惩戒措施。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在收到入会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发放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并推荐继任人选。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后,继任人选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代表担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相应职务;选举未通过的,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另行选举。

第九条  担任理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理事会撤销其理事任职资格。

担任监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监事会提出撤销其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条  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监事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下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会员合并所造成承继会员担任的协会理事、监事职务超过一个时,承继会员申请继任其中一个职务,其余职务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增补。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资格条件的机构的,经分立机构协商,原会员资格可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如分立机构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各分立机构需分别申请加入协会。

原会员担任协会职务的,所担任职务随会员资格承继。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六)其他导致会员资格取消的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对于因上述(一)、(四)、(五)项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机构,协会三年内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五条  会员应根据《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撤销;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进行的检查、考评。

 

第五章  奖励和惩戒

第十八条  对为证券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给予惩戒,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由协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自律管理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提醒;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建议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或暂不受理执业注册申请;

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前两条所列的自律管理或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受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六)项纪律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

第二十三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协会“合规与自律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第二十一条第(四)、(五)、(六)项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协会对复议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纠纷调解机制,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与证券业务有关的纠纷。

第二十六条  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机制,管理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